一律先免职,缘何重买轻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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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制定干部选拔任用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凡给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送钱或其他贵重财物的,一律按‘买官’对待;属于‘买官’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收受金钱或其他贵重财物的,一律按‘卖官’对待,严肃查处。”(6月20日《法制晚报》)
老百姓对买官卖官深恶痛绝。对买官卖官者给予严肃处理,合乎党纪国法,是深得人心之举。“一律先免职”的规定是严厉的,只要严格执行,对有关干部确实可以起到震慑和约束作用。令人费解而且失望的是,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中,“一律先免职”的对象竟然只有“买官”者,而不包括“卖官”者! 之所以出现这种“重买轻卖”的情况,我想原因大约有二。一是制定规定者认为“买官”者的责任比“卖官”者大。在他们看来,是买官者三番五次死皮赖脸地去“买”,有关领导才被拖下水,才答应“卖”。买在先卖在后,都是买者惹的祸,买官者当然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二是“一律先免职”的规定对买官者执行起来更具“操作性”。买官是向上司而不是向下级买,也就是说,卖官者的职务一般高于买官者,免去一个职务低一些的干部,肯定比免一个职务高些的领导容易。 买官卖官谁先谁后?这个问题有点像“蛋生鸡鸡生蛋”,看起来很难其实两种答案都存在。买和卖,是对应和公平关系。买官和卖官,性质一样恶劣后果一样严重,追究责任时理应做到“待遇一致”,岂能厚此薄彼? 余清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