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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起纠纷 当事车被扣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 因车辆维修费纠纷,市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将市区胡先生在该处维修过的轿车予以扣留。本月8日,胡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去年10月底,胡先生在该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通过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了三责险和车损险。去年11月21日傍晚,胡先生的车在104国道永嘉县马岙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永嘉县交巡警部门认定,胡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先生的车被拉到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前,胡先生和该公司约定,即车辆修好后,胡先生先支付约15%的维修费,然后由该公司替胡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后,多退少补,因此胡先生支付了1700元维修费。

  今年6月20日前后,该公司人员通知胡先生,让他的车去接受免费检测,6月25日,胡先生开车前往该公司检测,没想到这一去,车子就开不回来了。原来该公司以胡先生迟迟未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他们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为由,要求胡先生先缴清余下的85%约8000多元的维修费,否则就扣留车子。

  胡先生说,他与该公司对维修费的付款方式已有约定,他支付维修费的15%,计1700元,“保险公司理赔后多退少补”,这有该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来证明。胡先生认为,他应付的部分已经付清,不存在欠款问题。

  该公司胡经理则称,当时确实约定可由该公司替胡先生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该公司多次向胡先生催要事故调解的相关理赔材料,胡先生迟迟未能提供,已经拖延了7个月左右,公司扣留胡先生的车也属无奈之举。对此胡先生说,他未提供理赔的相关材料,是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尚未调解完毕的客观原因造成,他对此也无能为力。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陈姓经办民警称,事故发生后,该大队已于2004年11月29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照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但当事三方均未向他们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待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后,保险公司则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相关材料进行理赔。 本报记者潘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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