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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者主动联系失主归还证件 索要200元感谢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2:1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昨日中午,郁闷的张雨给本报打来热线,称自己9号下午在3路车上丢失了一个电话簿,里面夹着身份证和两张银行卡。两天来,张雨频繁接到一名李姓先生的电话,说要归还电话簿。昨日上午,李先生再次打电话给他,说拾到电话簿的人是一名大学生,在他所在的公司上班,“你要领回身份证,就拿200元感谢费,就当是捐给希望工程嘛!”双方约定昨日下午在交大路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丢了身份证 拾得着索要200元才归还

  张雨说,电话簿掉了以后,他很心焦,因为里面保存着一些客户的电话,电话簿里还夹着的身份证。至于那两张银行卡,张雨说,两张卡里累计不过几十元,“丢了也就丢了”。

  张雨告诉记者,从9号下午开始,就有一名自称姓李的中年男子给他打电话,李先生说他是一名教师,在外还开了一家公司,拾到电话簿的人是他的朋友。谈到退还电话簿的事后,李先生希望张雨给200元感谢费,这让经营小本生意的张雨有点难以接受,双方没有谈成。

  张雨说,第二天,李先生又打来电话,这次他说拾到电话簿的是一名大二学生,在他的公司里实习,“200元钱必须给,就当是捐助给希望工程吧!”李先生在电话里很坚决。张雨回答说:“如果那名学生真的贫穷,那也没什么,如果不是这样,我觉得很遗憾!”不过考虑再三,张雨还是决定拿200元钱去取回身份证。为了安全起见,他给本报拨打了电话。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00元一分不能少

  接到线索后,记者决定陪同张雨,前往李先生所在的单位去取身份证。昨日下午3点15分,张雨和记者抵达了交大路的一栋商贸大楼下,拨打了李先生的电话。5分钟后,一名身材微胖的中年男子慢慢地朝着记者走来,身后跟随着一名怯生生的女孩。走到张雨面前,中年男子露出微笑,热情地说:“就是你哇!”随手一扬手中的一个信封口袋,慢慢地拿出来,里面包含了电话簿、取款凭证、一些写了字的纸张,“我一看你的样子,就看出身份证是你的!”李先生一直乐呵呵地,但是那两张银行卡还是放在信封里,他没有贸然地拿出来,只是说:“电话里我们都说好了的,200元!”

  “我们没有说定嘛,你只是说100元少了!”没有说到几句话,李先生显得有些不高兴了,干脆说如果你不答应,那就不好意思了。张雨只得又陪上笑脸。随后李先生拍拍张雨的肩膀,语重心长地说:“拾了东西,可以还也可以不还。如果是我拾到了,肯定一分钱都不得要你的,只不过她呢,还是学生,家庭困难。”

  随后,李先生转身看着身后的女孩,说这个女孩现在还在温江一所学校读书,开学了马上要交2000元钱,“你给200元也相当于资助她。”听李先生这么一说,张雨便讲价道:“那100元嘛!”“100元拿不出手哦!再说了,你卡上肯定不止200元嘛!”李先生一半玩笑一半认真地说。见没有周转余地,张雨只好拿出200元递给了那名女孩。

  花钱找回了失物 心头有点不舒服

  重新拿回了属于自己的东西,张雨还是一脸灿烂地向对方道谢:“无论怎么说,我还是感谢你们,如果我去补办身份证还是很麻烦,谢谢了!”告别了李先生,张雨还是有点郁闷。他说,以前提倡拾金不昧,现在虽然不是一定要拾金不昧,但是拿出200元钱来取这些东西,心里还是有点不舒服。不过为了拿回自己的东西,那也是没有办法的。

  相关解析

  “拾物有偿”?道德与法律之争

  将拾得遗失物交还对方后,是否应得到保管费之外的报酬?目前,物权法草案只是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一规定是否应该加以修改?如果“拾金有偿”,是否与“拾金不昧”的传统观念相冲突?因此,这个问题将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再作决定。

  专家态度:

  “拾物有偿”比无偿合理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我国,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和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但毕竟法律与道德的要求是不一致的,立法时应该把这二者有所区分。王建平指出,“丢东西的人本来就是有过错的,但拾得人并没过错。”。从另一个角度看,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精力甚至是财物(如代为保管财物、寻找失主等)。倘若拾到的是小猫、小狗等宠物,拾得人还要在寻找到失主之前照料这些“小宝贝”的起居饮食,劳财伤神。“保管失物、寻找失主等义务为什么施加到拾得人身上?拾到东西岂不是在给自己找麻烦?”王建平明确表达了他的主张:“拾物有偿”对防止失物损害有积极意义,有偿比无偿合理。因而,他希望在立法中予以适当的修改。

  律师说法:

  应确立拾得者报酬请求权制度

  四川运逵律师所律师耿韬在关于“拾得人的报酬权利问题”上的主张与王建平的观点不谋而合。耿韬指出,物权法草案规定的遗失物拾得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这一立法精神和我国传统道德是相一致的。但从国际上看,比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均在立法中确认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我们认为,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对于解决拾得人与失主间的利益冲突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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