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老翁浴池猝死 家属索赔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4:43 半岛晨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不过当庭未作判决奷

  在浴池洗澡时,一名75岁老翁猝死于桑拿浴室,警方鉴定结论为其全身多处Ⅰ-Ⅱ度烫伤,死于急性心肌梗死。认为对此浴池应承担责任,老人的家人起诉至法院索赔8万余元,昨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不过当庭未作判决。

  老人的女儿邹桂琴说,她的父母和她一起住在红旗东路,父亲75岁了,身体还不错,每天早晨出去晨练,另外老父亲还有一个习惯就是每周要洗1至2次澡,每次都去附近的中申浴池。

  今年4月5日7时50分左右,晨练回来后父亲又去洗澡了。邹桂琴说,大约9时50分左右,附近派出所的人突然找到她家,让她去一趟。

  到派出所后,民警说她父亲出了点事,让她到医院去看看。到了医院,邹桂琴才知道父亲走了。

  邹桂琴说,经公安部门鉴定,父亲死时,包括面部、胸腹部、右肩后部、背部、右上肢等大面积Ⅰ-Ⅱ度烫伤,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认为当时浴池未尽到义务,使浴室内水温、室温过高,从而导致老人多处烫伤,引发急性心肌梗死,4月28日,老人的家人将该浴池的法人及经营者起诉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8万余元。

  昨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被告代理人出庭。其中,浴池经营方认为老人致死原因为心肌梗死,属自然死亡,与浴池无关。

  浴池法人方提出,本案将其作为诉讼主体不合适,因为去年9月法院已判决其将该处房屋在去年12月10日前腾退。同时,该浴池2004、2005两年未参加年检,应为废业,因此要求其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法庭辩论过程中,浴池经营者及法人方对公安机关对老人死亡的鉴定结论提出疑义,并请2位证人出庭,证明4月5日事发时,他们作为浴客在现场看到老人在桑拿房而不是水池出现意外。

  同时,他们认为,从照片看老人的伤大多在右半身,而右半身正好是老人出事时在桑拿房内正对桑拿炉一侧,因此老人的伤应为灼伤。出事时,桑拿房里温度很高,对此,事发前,工作人员已多次提醒。

  庭审中,老人家人的代理律师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的黄东涛认为,根据消法,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应不受损害。同时,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服务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作出说明和警示,并告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老人出事浴池的经营期限已过,属非法经营。同时,其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无法保证安全。因此,对老人的死,浴池经营者及法人代表应承担连带责任。

  浴池经营方认为,老人有完全行为能力,对水温高低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应有预见,因此其心肌梗死应为自然死亡,不应由浴池承担责任。

  浴池法人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无照经营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责任,本案的诉讼主体应为房屋的出租人,因此应驳回起诉。

  永昱 首席记者王勇 实习生夏妍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