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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6:57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朱娜实习生张玉)昨日下午,西安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新出台的《西安市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将西安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出统一调整: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6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为每年750元,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等7个远郊区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为每年650元。

  4类农村居民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包括: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2、家庭主要成员(18-60周岁)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灾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长期(一年以上)困难的;4、其它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

  据了解,由个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评议后,申请人填写《街道办事处待遇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的30天之内将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核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政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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