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翁洗头房按摩时猝死,家人法庭索赔近4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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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8:1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 刘婷婷 通讯员 汤萱 记者 殷学兵)八旬翁在洗头房接受“按摩服务”过程中,不知何故,突然死亡。日前,其家人以“消费权益”受损,洗头房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为由,将该洗头房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近4万元。 猝死老人名叫程源(化名),今年81岁。其家人诉称,今年5月底的一个晚上,程源独自一人来到位于珠江路上的某洗头房按摩。大约半小时左右,正在接受“服务”的程源突然
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倒在按摩椅上的程源面色惨白,双目紧闭,上身白衬衫皱缩到胸口以上,整个腹部裸露在外,裤子皮带被解开。在程源身边,还有一堆女鞋、女式内衣。经法医鉴定,程源尸体表面未见损伤痕迹,心血未检出常见毒物,结论是有病死可能。 事发后,程源家人多次找到这家洗头房,索要赔偿,但未果。 程源家人认为,程源生前身体一直非常健康,到洗头房接受“服务”突然死亡,说明洗头房对消费者没有尽到保护其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义务,对程源的死,洗头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日前,程源家人将这家洗头房告上法院,索要赔偿金、丧葬费等近4万元。 昨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八旬翁猝死洗头房案”还没开审,在法律界就引起争议。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因为案件的特殊性,法院立案后,他们就此走访了本市法律界有关专家,结果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方认为,法院对此案应作驳回处理,理由是八旬翁的行为违反了公秩良俗原则,法律不应保护。《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八旬翁与洗头房形成的“服务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另一方则认为,八旬翁应得到相应赔偿。他到洗头房“消费”,无论他做了什么,出现死亡这一恶果,洗头房作为“服务机构”,就应该承担责任。何况,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八旬翁到洗头房做过“出格事”。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