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进店费被叫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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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8:33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7月11日讯(记者 陈浩杰) 从10月1日起,商场、超市等经营者以商品条码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将被视为违规行为一律叫停。记者今天从市质监部门获悉,从下周开始,市质监部门将对10月起正式实施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进行宣传贯彻。 据了解,商品条码是商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商场、超市等根据供货商商品的条码,收取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是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
从10月份起执行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另外,新办法加大了对伪造、冒用或使用注销商品条码的处罚额度,由原来的5000~10000元提高到300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