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注销老板来还欠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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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9:0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大力 【金陵晚报报道】一集体企业改制后由个人购买,但不久后又被注销。这时,之前欠下银行的10万元债务该由谁来承担?日前,溧水法院审结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给出了一个答案。
1999年11月9日,某银行与某建筑机械厂及该厂厂长诸阿福(化名)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自1999年11月9日起至2000年11月19日止,该厂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为按期足额还款的担保。合同签定后,某银行依诸阿福、该厂的申请向其发放贷款12万。可是,该厂仅仅归还了本金2万元及所欠利息后,就再无动静。而且,该厂在签订合同后第十天就改制了,成了私营独资企业,后又于2004年2月被注销。 2005年1月,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诸阿福个人立即给付贷款10万元。对此,诸阿福表示,他个人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贷款单上虽是他签名,是因为他是该厂的法人代表,他个人没有拿一分钱,所以,他个人不能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1999年11月19日,该厂已改制为诸阿福个人投资的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2004年2月,该私营独资企业被注销,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作为投资者的诸阿福对上述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诸阿福向某银行偿还贷款10万元。 (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