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双亡案”一审有结果——法院判定雇主无须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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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2:11 南京报业网 | |||||||||
实习生 陈敏洋 金陵晚报记者 眭军杰 【金陵晚报报道】 本报连续报道的“雇佣双亡”案,近日终有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安德门民工就业市场某职业介绍所中介介绍,安徽人林铭珍为陈文英老人提供保
但事后不久,林铭珍家人还是将陈文英的儿子和女儿告上了玄武法院,要求对方再承担5万元的赔偿款。陈文英子女委托了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杨继军律师应诉。诉讼中,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服务合同关系、调解协议是否公正成为焦点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铭珍所从事的保姆职业是家庭雇工的一种,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动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他收益。 二、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保姆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他管理。 因此法院认定,保姆和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雇主责任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同时原告方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为林铭珍所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不当并致使林铭珍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以致死亡,所以被告对林铭珍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而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关于调解协议有失公正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