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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当事人主动供述,如何看待该行为—— 二审法院认定为自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3:48 新民晚报

  案件简介公诉机关指控境外人士黄某在申报原材料进口时,偷逃税款400万元。一审法院以黄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犯罪金额高达40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后,我与上海大学法学院张兹生教授担任了他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研究了案卷。在案卷中我们注意到一个事实:当地海关缉私部门在发现黄某公司报关单上存有疑点后,打电话叫黄某前来协助调查;黄某接到电话立即赴当
地海关,在配合调查时主动供述了缉私部门当时尚未掌握的一些事实。对于这一行为,辩护人认为是自首行为,也是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因为它是在海关缉私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前进行的。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黄某具有了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辩护人还提到,案发后,黄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其家属又积极退赃,综合其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二审法院应当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黄某系自首,撤消原审判决,改判黄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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