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是啥都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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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4:46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男子应聘工作时,其朋友为他做了担保,两年后,该男子向单位借款未还,做担保的朋友也和他一起成了被告。单位认为,当初的应聘担保人应是如今的借款担保人,应在借款人不还钱时承担还款责任。本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初的担保行为与其后的借款行为并无关系,遂一审判决由借款人自己偿还所有欠款。 2002年6月,楚某到本市某科工贸公司应聘。应聘中,按公司的要求,楚某找到朋友张
法庭上,被告楚某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但强调是由于公司拖欠其工资才不还款的。楚某同时表示,借款是个人行为,与张某无关。张某以前向公司出具担保书只是为了保证他历史清白,能够胜任工作而已。张某在庭上也表示,自己出具担保书只是为向原告保证楚某在工作期间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并没有对楚某借款一事做过担保,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公司借款的楚某理应偿还欠款,但是,张某并不知道楚某借款,也未给其提供借款担保,且张某在2002年6月向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与楚某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无关,因此原告主张由张某承担担保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楚某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逾期给付按规定支付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