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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是啥都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4:46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男子应聘工作时,其朋友为他做了担保,两年后,该男子向单位借款未还,做担保的朋友也和他一起成了被告。单位认为,当初的应聘担保人应是如今的借款担保人,应在借款人不还钱时承担还款责任。本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初的担保行为与其后的借款行为并无关系,遂一审判决由借款人自己偿还所有欠款。

  2002年6月,楚某到本市某科工贸公司应聘。应聘中,按公司的要求,楚某找到朋友张
某为其做担保,由张某向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其中保证:楚某在某科工贸公司工作期间“对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张某作为担保人“无条件先行赔偿”。2004年5月,楚某因为急需用钱,向某科工贸公司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对楚某借款一事张某并不知晓,也没有对其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后因楚某一直未偿还欠款,某科工贸公司依据当初楚某所打的借条以及2002年张某出具的担保书,将楚某和张某同时告上法庭,要求楚某还款,若楚某不还,由张某负责偿还。

  法庭上,被告楚某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但强调是由于公司拖欠其工资才不还款的。楚某同时表示,借款是个人行为,与张某无关。张某以前向公司出具担保书只是为了保证他历史清白,能够胜任工作而已。张某在庭上也表示,自己出具担保书只是为向原告保证楚某在工作期间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并没有对楚某借款一事做过担保,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公司借款的楚某理应偿还欠款,但是,张某并不知道楚某借款,也未给其提供借款担保,且张某在2002年6月向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与楚某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无关,因此原告主张由张某承担担保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楚某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逾期给付按规定支付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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