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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起争执司乘打起来 遇事不冷静双方均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4:46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酒吧前,两名非洲留学生和一名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彼此揪打。其后,受伤的出租车司机状告两名留学生进行索赔。本市和平区法院日前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遇事不冷静,均有一定责任,两名留学生的共同侵权行为对司机的损害后果比较严重,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于是一审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70%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等。

  2004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一名非洲留学生和两位女士从一间酒吧出来,遇上了另一名非洲留学生。四人打过招呼后,从酒吧出来的非洲留学生走到路边打车,却因故与出租车司机路某发生了争执。见状,另一名非洲留学生凑上前来,两人随即和路某揪打在一起。幸而警察及时赶到现场,平息了事端。经过鉴定,路某眼部为钝挫伤,肢体为软组织挫伤。为此,路某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交通费230余元,医生证明病休37天。与路某先发生口角的那名留学生头部、右踝、足等部位均有轻微伤。后路某将两名留学生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两名留学生强调,是原告路某先作出不礼貌行为彼此才发生纠纷的,他们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伤情是他们所为,即使有证明,他们也是正当防卫。同时提出,他们也被打伤,致使一人无法上课,并没能参加选修课考试,从而延长了毕业时间,各项医疗费及学费损失共计1.1万余元人民币。故二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但他们也未就自己所受的损失提出反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遇事不冷静,相互发生揪打,导致彼此人身损害,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二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对此二被告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在纠纷中,原告也有过错,所以应适当减轻二被告的责任。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的70%,原告自行承担30%。同时,被告方造成原告面部留下疤痕,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主张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方虽提出其受到损害并有相关经济损失,但因其未提出反诉,法院不予考虑。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两名留学生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00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经法院做工作,义务人履行了生效判决,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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