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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陶灯买来一肚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4:5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是小事一桩,但商家不文明行为出现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广州令人遗憾

  本报讯记者薛江华报道:昨天,市民曾小姐来电投诉在一家陶艺销售店买陶灯买来一肚子气的遭遇。曾小姐认为,虽然涉及金额不多,但这种不文明的经商行为出现在广州这样一个商品经济发达的城市,令人遗憾。

  7月9日,曾小姐在正佳广场六楼的“莲子村陶艺坊”看中一盏价格为280元的陶灯。因不想拿着这盏体积很大的灯逛街,曾小姐支付了280元的全额货款后与店员商定将灯暂时留在商铺,稍后再提货。

  昨日,曾小姐上门提货,要求对方将已经包装好的陶灯拆开检查一下,店员不乐意,指曾小姐“玩”她;曾小姐要求店员出具发票,店方表示没有,说要一个星期后再通知领取。曾小姐对此不满,要求退货,对方拒绝。交涉期间,店员则数次讥讽其为“野蛮人”,还说了一些曾小姐认为是人身攻击的话,气得曾小姐罢提货品抽身走人。

  记者就此向莲子村陶艺坊东莞总厂有关负责人询问关于专卖店的发票问题,对方称如果是专卖店,就已经是挂牌经营了,应使用自己的发票;但厂方也可以为专卖店提供发票。随后,记者又采访了广州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他说,如果店铺是厂家直销的话,是可以从厂家拿发票,只要销售方没有明确表示不出具发票就都是合法的;如果只是代理,则应使用自己的发票。

  关于退换货的问题,张律师认为,虽然《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几类商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退换,但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退货,这样,消费者承担的就是单方违约的责任,但由于这类买卖涉及的商品金额小,所以消费者的单方违约行为对商家所造成的影响是无法评估得出的。张律师认为,对于这类不文明的经商行为,就应该和他“较真”。

  (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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