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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京育龄妇女办三证不用婚育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1:34 法制晚报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草稿)》昨起开征意见———

  本报讯“对无本市《婚育证》的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公安机关不予核发暂住证,劳动保障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这一已经实施5年的规定有望被废止,外地来京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有望与三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脱钩。

  从昨天开始到7月29日,市政府法制办在首都之窗网站就《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草稿)》向社会征集意见。

  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本次新的规定和旧规定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草稿规定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应办《婚育证明》,但是废止了过去外地来京工作的育龄妇女应持《婚育证明》向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的规定。

  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外地来京成年育龄妇女,草案要求应当限期补办。在补办时可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3个月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原籍《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现行《规定》在2000年制定时,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没有施行,国家的大法出台后,我们据此作了调整和修改。“《(草稿)》和国家大法一样,规定得人性化,但是所有的修改并不是鼓励超生。”

  相对应的对于本市外出成年育龄人员,《(草稿)》第十四条已做出规定,本市外出成年育龄人员,离开本市到外省市工作或居住3个月以上的,在离开本市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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