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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枫景”架空层建筑 到底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3:1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昨日,本报为物权法草案设立的热线吸引了众多市民的参与,他们纷纷为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出谋划策。读者在来电中,把焦点主要放在与市民住房密切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上。为此,本报精选与此相关的案例,邀请专家、律师为您解析。86759000热线今日及明日继续开通,期待您的参与。

  解读背景:居民小区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因权利归属不明,由此引发的纠纷时常见诸报端。在很多城市,这已成为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源。

  案例:“幸福枫景”架空层建筑物权归属纠纷

  架空层上建会所 业主没份?

  2004年3月5日,“幸福枫景”小区业委会致函开发商,询问小区会所的具体位置及如何使用。

  开发商回函答复:小区采取的是泛会所布置方式,即在分散的区域向各位业主提供包括健身、娱乐、休闲等行动场所。即分别在三幢公寓的架空层建儿童娱乐场所、茶座、咖啡厅、乒乓球活动场以及露天健身场地。开发商把这些场所及设施交给物管公司管理,其中咖啡厅是房产公司委托管理。

  同年6月27日,物管公司把其中的咖啡厅移交给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委会的办公场所的同时,保持原来的供广大业主休闲娱乐的用途。

  岂料,咖啡屋使用了刚好半年,业委会却被开发商告上法院。开发商认为,公司拥有架空层的产权,业委会是“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强占咖啡屋”。

  2005年4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开发商已把住宅出售给了业主,但分户后业主享有的产权只是对住宅面积予以分割,架空层并不在业主购买的住宅面积范围内,因而架空层仍属于开发商。

  4月底,业委会的代理律师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请求。

  最新动态:《草案》添武器 业主欲赢得二审

  记者昨日了解到,该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业委会的代理律师昨日向记者表示,根据物权法草案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对业主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律师对案件的二审很有信心。

  专家解读(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

  非配备设施建筑 《草案》仍未明确权属

  业委会成立之后,开发商到底还有何权利?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认为,开发商保留某些权利容易进入误区和诱发纠纷。开发商如没有把小区内所有物业都出售,例如会所、车库,开发商可以独立持有产权。这就让开发商在售房结束后,仍是小区业主的一分子。开发商通常认为,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归其所有,在销售期间通过协议、事先告知等形式,让其在“撤场”后仍保留对一些非专有部分的权利。

  但王建平指出,草案对会所、车库、绿地、道路等以外,如非配备设施建筑等非专有部分的权属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王建平认为“幸福枫景”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凸现了这一法律盲点。

  见习记者 江蔚然 摄影 金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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