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一楼开餐馆 楼上吃苦头 今天说说住宅变商业用房的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6:00 都市快报

  何正罡(市民):《物权法(草案)》有关相邻关系的条款制定得一定要细,要有可操作性。

  比如我家楼上是出租户,二室一厅住着8个人。8个人的作息时间各不相同。有的晚上12点回来,有的要两三点才回来,有的电视看到三四点,还有的早上四五点就起床了。

  整个晚上,楼上始终人来人往,热闹非凡。我们楼下的住户苦死了。社区、物管、辖区民警都上门做过工作,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我建议《物权法(草案)》在相邻关系的条款中,能不能加进一条:租户侵犯到邻居生活的,受害业主有权要求房东更换租户。制定得要具体一点。

  陈沸(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部主任)

  第一个案例属于“物上请求权”的范畴,“物上请求权”在传统民法中也称为“妨害预防请求权”。《物权法(草案)》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物权人不但对于现实的妨害享有排除请求权,对于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妨害,也有权请求有关当事人采取措施加以防止,这是《物权法(草案)》给予物权人的权利。

  本案中,大理石已有掉下来过的事实,足以说明大理石存在“危险”,李女士可以行使自己的“物上请求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楼上住户采取拆除措施。

  至于姚先生与楼上住户漏水的纠纷,适用《物权法(草案)》第三章中的相关条款。比如第三十六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条: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等。

  姚先生可据此通过法院向楼上住户讨说法,请求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总的说来,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记者冯云浓 都市快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