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请您提供亲身经历 邀您讨论《物权法(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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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6:00 都市快报 | |||||||||
昨日案例讨论 昨天,我们开出《说身边事·议物权法》栏目,想选取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案例,大家一起来讨论《物权法(草案)》。 昨天,我们刊出了两个与“相邻权”有关的案例。
一、李女士楼上住户用大理石装饰了阳台外立面,但大理石没贴牢,前几天下雨,有几块大理石掉到李女士家院子里。李女士要求楼上将有安全隐患的大理石拆除,楼上住户没同意。 二、姚先生家饱受楼上住户卫生间漏水之苦,半年多了,问题也始终得不到解决。 昨天,57位读者来电,或参与讨论,或提供自身案例。几位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也围绕李女士、姚先生的遭遇,讨论了《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条款。 朱晔(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对相邻关系的处理,《物权法(草案)》第八十八条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这说的是一种理想状态。为了更有指向性,草案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案例一,李女士家楼上住户为了美观外饰,在阳台护栏的外立面贴上了大理石。鉴于大理石曾经剥落,可以认为大理石完全有可能再次脱落并造成人身伤害。那么李女士是否有权利要求对方拆除大理石呢? 根据第七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及初衷,本人认为,楼上住户负有极强的照料义务。参考比较法中的处理方式,李女士可基于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要求对方排除危险。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允许“妨害预防请求权”的行使,才可能充分体现第七十四条的积极意义,才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从目前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内容来看,对于相邻关系的“妨害预防请求权”,草案中说得还不够明确,可操作的指向性稍微差了些。 如果规定得再明确一些、再细化一些,相信在处理李女士此类的纠纷时,会更具可操作性。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