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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6:00 都市快报

  对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物权法(草案)》中有明确的规定,即“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但现在的问题是,徐女士家楼下的饮食店并不是由住宅改变用途过来的,而是在设计的时候一楼就是营业用房。事实上,目前新开发的楼盘,临街的居民楼,一楼也几乎全都设计为商业用房。那么像这样“商住两用”的居民楼,一楼业主要开餐馆、娱乐场所,需不需
要楼上住户同意?适不适用《物权法(草案)》第八十条的规定?

  延伸开去。现在许多临街的老式居民楼,一楼住户纷纷破墙开店。那么,他们在开店前,是不是也要取得有利害关系全体业主的同意?《物权法(草案)》应作哪些有针对性的细化?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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