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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服务” 绑架“小姐”索赎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7:44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尹超)嫖客不满发廊妹“服务”,叫来两朋友一起将发廊妹绑架,并欲勒索店主1万元。最终,店主报案后将绑架者抓获。近日,西安碑林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三名绑架者有期徒刑12年、11年、10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05年1月26日凌晨3时许,陕西洛南县男子米浩到西安市南廓路一发廊,与店主商定以150元价格与该店发廊妹杨某到黄雁村某旅社嫖宿。之后,米浩对杨某“服务”不满意,殴
打杨某不许其离开,并电话告知发廊店主对其店员服务不满要求退钱。后来,米浩又叫来朋友杨泽波和王鹏。

  随后,发廊店主派店员付某和金某给米浩送钱,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发廊妹杨某趁机逃离现场,但很快又被米浩抓回并殴打。此后,米浩将杨某挟持到黄雁村附近一网吧。此间,米浩等三人使用杨某的电话,轮流对发廊店主及店员付某进行威胁,让拿1万元来赎人。凌晨6时,店主终于向警方报案。民警在黄雁村口将米浩抓获。经杨某指认,王鹏、杨泽波也相继落网。

  此案庭审中,米浩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鹏和杨泽波辩解称,当时去米浩所在的旅馆是帮他打架,挟持杨某到网吧是米浩自己干的。王鹏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米浩其他犯罪事实:2004年10月,米浩在西安市杨家村持刀砍伤他人。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同时,法院还查明,1998年王鹏曾因抢劫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0年11月被减刑释放。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米浩等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且王鹏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分别判处米浩、王鹏、杨泽波有期徒刑12年、11年、10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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