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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热谈“失物保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8:41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 徐宁【金陵晚报报道】出租车驾驶员拾交失物应不应该要失主支付保管费,“物权法(草案)”到底是提倡“拾金不昧”还是“拾金有偿”?昨天本报对此问题的报道,引起广大市民包括许多出租车驾驶员的关注,纷纷打进本报热线,谈出了自己的看法。

  反对观点

  市民张先生说,他乘坐出租车丢了东西,驾驶员捡到了就应该交还给他,因为东西是他的。如果驾驶员不交,或者交还给他而向他要报酬,严重违背了我国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他有一次打车丢了一个装有近2000元的钱包,出租车驾驶员通过钱包内的身份证找到他家,把钱包送还给他,他十分感激。但那位驾驶员却说,“我帮你把钱包送回来了,你就给200块钱意思一下吧。”“这不是敲诈嘛,你捡到了我的钱包还给我是应该的,怎么能开口向我要钱呢?”为此,他与这位驾驶员发生了争执,最后还闹到了派出所,而他依然没有对这位驾驶员“意思一下”。张先生说,如果“物权法”规定了失主应该向拾交失物的出租车驾驶员支付保管费,那么就助长了某些驾驶员一切朝钱看,拾交失物完全是为了获得报酬,完全违背了“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如果那样整个社会的风气都会受到不良影响。市民刘女士讲述了自己经历的一件事情。1个多月前,她下班后打车回家后,这才发现装有手机的皮包丢在了出租车上,她忙拨打自己的手机,连续打了五六个都没人接。等到第7次打时,驾驶员这才接电话,说“你到派出所来拿吧”。“如果驾驶员一开始就接了电话,开车把皮包送到我家来,我会主动掏钱酬谢,但现在让我再赶到派出所,浪费了时间,所以后来民警让我给驾驶员一点车费,我就生气没有给。”刘女士说,如果“物权法”规定了失主必须支付保管费,如果其他人遇到这种情况,就会十分郁闷,驾驶员有时就会为了获得保管费故意让失主大费周折,浪费时间。

  赞成观点

  做了10多年“的哥”的赵师傅说,他每次捡到失物都会交给失主或者送到派出所,不会主动向失主要报酬,有些失主会主动给点车费,有的则一毛不拔。有时派出所民警会帮他跟失主要点车费,他也都会拿着,“那是我的损失,我应该拿”。赵师傅表示,他拾交失物并不是为了得到报酬,但如果每次失主都能有一点“表示”,哪怕是10元、20元,都对他是一种莫大的鼓励,下次也会继续这样做下去。“因为我们驾驶员也都要生活,每次的损失都由自己来承担,那时间长了心也会寒掉,渐渐地拾交失物的就会少了。”因此,“物权法”有关“失物保管费”出台后,就会在他们出租车驾驶员拾交失物做好事的同时,也能够避免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南京公交治安分局城南派出所史小明警官认为,作为出租车驾驶员送交失物,一方面是受到拾金不昧传统美德的影响,而另一方面驾驶员也希望失主能自愿给点报酬。驾驶员以开出租车为生,如果经常为送交失物而耽误时间、做不成生意,长此以往,驾驶员会感到自己损失很大,拾交失物就会越来越少,受损失的还是广大市民——谁能保证自己哪次打车不丢东西呢?“物权法”如果规定了失主应该支付驾驶员一定的失物保管费,哪怕是几十块钱,对驾驶员来说是最大的鼓励,下次遇到乘客丢失物品的情况,他们也都会交还给失主,这样就能够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编辑 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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