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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负债按共同债务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9:20 解放日报

  为缓解“执行难”,市高院日前出台了新规定。

  夫妻一方负债按共同债务执行

  【案例】法院判决王先生还刘先生10万元钱,因王不履行判决,刘申请执行。执行期间,王离婚,并将夫妻仅有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妻子李女士。

  刘先生向法院申请追加李女士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发现该债务确实发生在王、李婚姻存续期间,但对能否追加李女士为被执行人存在分歧。案件执行因此耽搁下来。

  【措施】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案件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法院执行时,可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此外,即使生效判决只判令夫妻一方承担责任,未明确作出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认定的,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法院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

  重新实施妨害法院继续执行

  【案例】因邻居林先生家的铁门妨碍自己通行,魏先生将林先生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林先生拆除铁门。由于林先生不履行,魏先生申请执行。铁门被强制拆除后,林先生的儿子又在相同位置安装了铁门。魏先生只能再次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认为,现在侵权人不是林先生了,应另行诉讼解决。魏先生不解,向市高院执行局投诉。

  【措施】无论被执行人还是其他人,只要重新实施性质相同的妨害行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法院应继续执行;法院继续执行时,可不发限期履行通知而直接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对妨害人进行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陆一波 本报通讯员 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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