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被乘客携带硫酸烧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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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9:55 每日新报 | |||||||||
法院判令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正值芳龄的女孩王某在乘坐公交汽车时,一名旅客携带的硫酸喷出,将其烧伤。事发后,虽然客运公司为其支付了全部医药费,但是王某还是将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和二次手术费。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客运公司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
据了解,女孩王某系本市静海县人。事发当日中午12时许,王某乘坐某客运公司所属的公交汽车外出办事。上车后王某坐在了一个位子上。客车驶出一段路程后,令王某怎么也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这时,一名旅客放在行李架上的硫酸突然从塑料桶内喷出,浇在了王某的颈部、肩部和臀部。王某感到一股彻骨的灼痛,她的皮肤很快被烧伤了。 事发后,王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伤情为颈肩及臀部被硫酸烧伤、创面色黑、痛觉迟钝。王某在住院治疗35天后出院。在治疗过程中,王某支付了损伤检验费200元,其他全部医药费均由静海县某客运公司承担。 出院后,王某与客运公司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王某于是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客运公司赔偿王某住院期间的营养费、误工费、陪伴费、就医交通费、检验费2000余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王某认为,她不仅身体受到损害,精神也遭受极大痛苦,因此要求客运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此外,她需要二次修复手术,客运公司应承担二次手术医疗费用1.5万元。 一中院法官经过审理后,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客运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100余元,并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2500元。法官在阐述判决理由时表示,王某与客运公司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王某购票乘坐客运公司所属公交汽车后,客运公司有义务保证将王某安全准时送达目的地。王某在乘车途中受到人身损害,客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所受损害为颈肩及臀部硫酸烧伤,对其今后的生活和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客运公司应酌情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因王某未提供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必须做二次手术的证明,也未提供1.5万元二次手术费的计算依据,且其二次手术费用尚未发生,故该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