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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为何没被控失火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0:16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 刘婷婷 通讯员 席晨 宋丹 记者 殷学兵)“娃娃餐厅”失火案被移交到玄武区检察院后,该院立即组织精干检察官介入此案。昨天,该案最终被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据该案主办检察官何晔峰介绍,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失火罪的,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晔峰认为,警方以涉嫌失火罪提请批捕,定性不准确。首先,在客观行为上,失火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失火行为,而在本案行为人餐厅老板金某并没有具体行为。他只是在餐厅装修以及营业中,有部分行为不符合《消防法》及相关安全规定。其次,在主观上,难以推定行为人金某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金某在餐厅装修以及开业过程中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发生了重大伤亡的事故。其违反规定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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