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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告银行要其“照单全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1:01 扬子晚报

  本报讯沈女士参加了建设银行的有奖消费活动,共计中奖33次。而银行只对由她本人签名的4次刷卡消费予以认可,并认为沈女士的多次中奖与她本人身为超市职员有关。沈女士因此将建设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活动规定支付26400元的充值卡奖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昨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南京白下法院将择期宣判。

  建行拒兑奖成了被告

  沈女士是建行发行的龙卡客户,今年4月1日至5月31日,建行针对其龙卡客户开展了“体验龙卡、享受生活”的有奖消费活动,活动规则第1条规定,单张POS卡满100元可以参与抽奖,如果中奖可以获得游海南等或价值2000元的旅游券,对于其他奖项并没有最低金额限制,只要刷卡回单后四位与龙卡后四位数字相同就可以参加活动。在活动期间,沈的龙卡共计中奖33次,奖品为价值26400元的手机充值卡,其中四次消费系沈本人签字,其余29次消费,系他人在沈许可的情况下持沈的信用卡签字消费。建行认为,活动约定是客户本人用龙卡消费,沈要求兑奖的33张单中有29张不是其本人消费的,故其行为不能得到认可。沈则认为刷卡消费时履行了签名输密码的手续,超市也未提出质疑,应属合法有效,因此将建行告上法庭。

  建行质疑中奖有“猫腻”

  在庭审中,建行除提出将卡转借他人消费不合法外,还对沈女士的中奖提出了质疑。建行认为,沈在参加活动时的职务是华诚超市的核算员,其就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故意小面额刷卡,人为控制交易单号,但其为了回避超市工作人员的身份和上班刷卡的嫌疑,才将信用卡转交他人使用。从交易流水单上可以反映出其在二至三分钟内连续刷卡四五次,且金额均在一元二元,这在正常的消费过程中是不可能的。其行为不是正常消费刷卡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沈在一个月内消费109次,其中有99次发生在其工作的超市,中奖的33次中有32次也是发生在其工作的超市。后因沈女士的分担刷卡行为造成超市客户的投诉,其也被调职。建行因此认为,沈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规定,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龙卡客户的权益,也侵害了银行的利益,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银行并没有对合法持卡人合法消费的行为无理拒付,但以违规手段取得的中奖行为应认定无效。

  法院:“射幸合同”要求高诚信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集中在信用卡有奖消费关系的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有奖消费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射幸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合同一方给付的并非是等价物而是寄于未来的不确定的偶然性,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正因为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为防止当事人心存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这就意味着当事人要最大限度地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合同,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就银行而言,作为提供射幸合同的一方,对合同的订立负有注意义务,自己的承诺必须遵守。就持卡人而言,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理解合同并据此履行义务,主张权利。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银行将择日宣判。(王伟 白二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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