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两百万官司打一年 国内首例捐赠税务案尘埃落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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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1:11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洪静仪实习生张毅报道 生意人余某因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要求抵扣个人所得税一案,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最近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这起历时一年有余的国内首例因捐赠引起的税务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2002年,浙江人余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分期支付给余某总共200万元的补偿金,并由该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向余某征收454979元个人所得税
原审法院认为,在两次纳税申报期满时,除北京市红十字会确认的878603.50元捐赠额外,余某尚未补交捐赠物资,也未取得后两份有效票据。余某的后两次捐赠行为虽是兑现捐赠承诺的补充捐赠,但都发生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满后,根据税收征收法律及捐赠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个人要求将捐赠物价值进行税前扣除,须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故涉外税务分局的征税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中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留给人们怎样的思索? 税务专业人士提醒,公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作全面了解,要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时间限度,否则就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时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