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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两百万官司打一年 国内首例捐赠税务案尘埃落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1:11 江南晚报

  本报讯记者洪静仪实习生张毅报道 生意人余某因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要求抵扣个人所得税一案,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最近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这起历时一年有余的国内首例因捐赠引起的税务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2002年,浙江人余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分期支付给余某总共200万元的补偿金,并由该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向余某征收454979元个人所得税
。2003年6月,余某向北京市红十字会捐赠价值200万元的服装。由于捐赠的服装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因素,经北京红十字会确认,捐赠物资的价值为878603.50元,并向余某开具了相应金额的接受捐赠的票据。余某为兑现捐赠承诺,分别于去年2月、4月向红十字会补充捐赠价值864330.50元、257230.08元的物资。红十字会开具两张相应金额的票据,并应余某的要求,将票据落款日期填写为2003年6月。此后,余某持上述票据提起行政复议退税不成,遂于去年向崇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去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余某不服,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在两次纳税申报期满时,除北京市红十字会确认的878603.50元捐赠额外,余某尚未补交捐赠物资,也未取得后两份有效票据。余某的后两次捐赠行为虽是兑现捐赠承诺的补充捐赠,但都发生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满后,根据税收征收法律及捐赠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个人要求将捐赠物价值进行税前扣除,须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故涉外税务分局的征税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中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留给人们怎样的思索?

  税务专业人士提醒,公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作全面了解,要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时间限度,否则就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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