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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挂饰物被罚款 司机将交警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3:52 法制晚报

  应予警告的不应动辄罚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改罚款为警告

  本报讯据《广州日报》报道, 广州的侯先生因不服车内悬挂饰物被罚款50元,而将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广州市交 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告上法庭。这一备受瞩目的诉讼案日前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法院判令交警部门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由罚款处罚改为警告,并要求交警在限期内返还侯先生缴纳的50元罚款。

  交警“定性准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先生驾车在公路上行驶,却在机动车前窗后视镜上悬挂长达36.5厘米、超过该车中控台出风 口的、且带有金属的饰品,对安全行驶造成一定的影响。故交警方面认定原告违反规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简单罚款有违立法精神

  判决继而指出,侯先生的行为虽妨碍机动车驾驶员的视线,但对道路通行影响轻微。对于这种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 “应以警告方式予以纠正的则不应动辄进行罚款”,否则就违背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立法精神。

  专家说法

  依法行政应尊重立法原意

  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刘恒教授在获悉该判决后,首先给予了充分肯定。

  他认为,《行政处罚法》实施已近9年,但长久以来,执法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种“以法代管,罚款了事”的作 风,其实这也有悖于“通过处罚达到教育违法者和预防违法行为”的立法本意。

  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多种,从轻到重都应与其违法程度和危害后果相适应,不能简单地一律罚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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