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本报讯盗剪电缆线40米,价值仅1000元人民币,却换来4年有期徒刑!打工仔阿财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今年元旦前夕的一个凌晨2时许,阿财与外号“老母”和外号“二狗”的2名同案人,一起来到普宁市流沙中河开发区某工厂厂房附近,由“二狗”在附近找来一根长约4米的木棍交给“老母”,“老母”利用木棍爬上墙,盗剪电缆线,阿财等负
责放哨望风和接收盗剪后留下来的电缆线。他们共盗得BVV-70平方铜芯塑胶线4段,共长40米,价值约人民币1000元。但由于电线被剪断,致使该工厂及1个用电户停电2天,造成间接经济损失3000元人民币。阿财在逃离现场时被警方抓获,警方当场缴获电缆线2段共20米。赃物价值加上间接经济损失总共约4000元,可阿财却因此要承担4年的牢狱之刑,是否太重呢?据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其实,阿财的行为不仅仅是盗窃,根据我国《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阿财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考虑到阿财有悔罪表现,普宁市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理,判处被告人阿财有期徒刑4年。(胡军 赵娜 吴怡镇 曾建新)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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