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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莫名多了被人追钱(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4:1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 胡军

  多出四万元是不当得利?汇款人为何不露面要钱?

  市民曾小姐最近有点烦:一名陌生男子老打电话催她“退钱”,银行“客户经理”三番五次要她“好好合作”,单位保卫科也找她“坦白情况”……而这一切,源自她一张从未用过的银行卡里莫名多出的4万块钱!

  突然接到通知要求退存款

  几天前,在广州市某医院工作的曾小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男子自称姓吴,是广州中山一路某银行的“客户经理”。吴经理告诉曾小姐,有人误将4万元钱汇到她的账户上,现请她协助将钱退还。

  曾小姐答应吴经理,可到她单位面谈。当晚8时许,吴经理带来了那位自称收款人的“王处长”。王处长告诉曾小姐,有人给他汇了4万元钱,填单时因疏忽写错账号,钱汇到她的账户上了,希望他能配合银行尽快把钱还给他。曾小姐并不记得自己有这家银行的储蓄卡,但吴经理说,通过查找储户资料,确实是她开立的账户。曾小姐才想起两年前刚参加工作时,是办过这家银行的储蓄卡,但后来一直没用,也不知道卡和存折放哪里去了。

  担心受骗却被怀疑想贪钱

  第二天,曾小姐应约去该银行查看资料,发现账户确实是她开立的,里面也确有一笔4万元的汇款。由于当时曾小姐没带身份证,无法办理手续,就答应周末前来办理。但王处长和吴经理却一再催促她要“尽快”,这不禁让曾小姐感到有些疑惑。

  回去后,曾小姐将蹊跷事讲给一些朋友听。有朋友对这笔钱的来头表示怀疑:“该不会是什么灰色收入吧,听说有人通过这种方式行贿的”;也有朋友表示:“要求退钱的按说不应该是王处长,而应该是那个汇款人才对啊”;还有人对吴经理的做法表示质疑:“这样做好像违背了银行规定,这不是披露储户信息吗”。

  次日,吴经理和王处长又打电话给曾小姐,催促她尽快去银行办手续,曾小姐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对方一再表示,“钱肯定没有问题”。双方就一直僵持着。后来王处长来在电话说“再不去办手续,就要找单位解决”。而吴经理也表示,“如果不去办理手续,就要直接把钱划到对方的账户上”。王处长越显“不耐烦”,曾小姐就越觉“有蹊跷”。几天后,单位保卫科也给曾小姐打电话,说要她回去“坦白情况”。曾小姐这才知道,王处长找到医院,说她是“想贪这笔钱”,或者“想以此索要报酬”。
存款莫名多了被人追钱(图)
漫画:邝飚

  律师意见

  汇款人才有权请求返还

  日前,王小姐给《今日说法》打来电话,询问这事如何处理是好。记者按照曾小姐提供的电话,先致电该银行吴经理。对方承认“确有其事”,但拒绝透露其他情况。记者又致电王处长,同样没有任何说法。而曾小姐表示,钱不是自己的,也可以返还,但不希望自己惹上麻烦。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张启祥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张律师表示,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那么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告应当对三个要件负举证责任,即不仅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损失,还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该案中,曾小姐承认钱确实不是她的,从法律上讲,这4万元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是肯定的,曾小姐对这4万元汇款是没有所有权的,应当予以返还。

  但张律师同时表示,如果要起诉,原告不应是“王处长”,而应该是汇款给王处长的“汇款人”。

  银行未经同意不能划账

  那么,银行有无权利帮王处长追钱呢?同时,吴经理“如果不去办理手续,就直接把钱划过去”的说法是否合法呢?

  对此,张律师表示,银行不能“代劳”。从法律的角度讲,虽然钱是通过银行转到曾小姐账户上的,但银行并没有帮人追钱的权利。就算这钱确实不是曾小姐的,银行也不能直接“划走”。银行只有在征得曾小姐的同意后,方可退还这笔钱。如果曾小姐不同意,银行从其账户上直接“划走”,或者制止曾小姐取走这笔钱,都是侵权行为,曾小姐也可以起诉银行的。

  银行配合追款存有争议

  在银行方面向王处长透露曾小姐的信息、并亲自带他去交涉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上,张律师表示,目前,业界对此确实还存有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这是违反规定的,因为按照《银行储蓄法》和银行的客户保密制度,曾小姐从办理并取得储蓄卡时起,双方即为存储合同的平等双方,作为储蓄机构应当为储户保密,将进入储户账户的所有款项视为该储户均已享有所有权。除法定机关之外,金融(储蓄)机构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金融(储蓄)机构储蓄的其他个人和单位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划扣。也就是说,银行不能将曾小姐的资料透露给王处长,银行只能在配合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系统进行调查时,才能够透露相关客户的资料。

  但也有不同观点:《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为储户保密,这无可厚非。但这个规定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隐私权。这种隐私是基于储户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利的隐私,而不是非法的不当得利的隐私。实际收款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原则上不属于储户的储蓄信息和情况,只有其存款银行、账号、存款多少和存取款情况才是储蓄信息和情况,实际存款人被银行披露的信息仅仅是其曾经在该银行存过款而已。他们认为,对于在银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储户个人的失误,造成了汇款出错,银行还是应该采取一些救济途径,来帮助受损人挽回他们的损失。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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