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处长挪用养老基金领刑赃款10.5万元上缴国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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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4:16 新华网云南频道 | |||||||||
新华网云南频道7月13日电(牛光新 陈文庆 屈明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原处长、州九届政协委员李宁,因贪污挪用养老基金,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赃款10.5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明,李宁于2002年3月26日将养老保险金60万元出借给蒙自银河大
酒店承租人王某,用于购买9辆桑塔纳轿车作为出租车营运,购入价格每辆约13万余元,其中双方约定1辆属于李宁所有,后不久李宁将车以19.6 万元价格转卖,获利6万余元。 同时,李宁还利用工作关系,采取虚报手段贪污公款,中饱私囊。2002年12月至2003年9月期间,红河州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与个旧市华裴公司订购《养老保险领取证》和《养老保险缴费证》,该公司经理赵某某报价每本2元。李宁经办此事同意报价,但提出在发票上每本多开1.5元,直接返给其本人。双方约定后,李宁先后购买7万本养老保险领取证、缴费证,共向华裴公司支付人民币24.5万元。该公司经理赵某某按约定先后返给李宁人民币10.5万元,李宁将此款占为己有。 为此,个旧市人民法院以李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总和刑期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赃款10.5万元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李宁提出上诉,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