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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闹得车毁人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5:21 今晚报

  本报讯受朋友之托为他人修理汽车后,该车却在行驶中起火烧毁。为此,修车人好心帮忙却变成被告,其雇主也一并被车主诉至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修车人温某修车系职务行为,法院判令由其雇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万余元。宣判后,该雇主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审审理中,该雇主以双方在诉讼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了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1日,张某经朋友介绍到董某经营的汽车修理部修车。该车经温某修理并更换了活塞环、汽门油封等件后,张某司机韩某将车开回。转天上午,张某再次将该车送至原修理部维修,经温某修理后,韩某再次将车开回单位。当日中午,韩某驾驶该车从单位去银行途中,该车突然起火,造成车毁人伤,后经119消防车及交警扑救,火被扑灭。事发后,张某找到董某协商赔偿事宜,主张由于董某不具备修理汽车的资质和相应的技术能力,将其汽车越修越坏,导致该车故障运转,车毁人伤。后因协商未果,张某将董某及温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董某辩称,他是某汽车配件修理部个体经营者,温某系其雇用的临时工。为张某修理汽车的工作并不是董某承揽的,而是温某私下应朋友之托帮忙修车,董某对此并不知情,亦未收过任何费用。因此,董某表示此案与其无关,不同意张某诉求。温某则辩称,他是应朋友之托帮忙修车,谈不上非法承揽。提车时,张某司机对温某修的车没有提出任何问题,后在驾驶中因过于自信没有发现安全隐患而继续行驶,造成车辆着火。因此,温某认为,张某司机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不同意张某诉求。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及综合评议认为,董某经营的汽车配件修理部不具备修理汽车的资质,其雇用人员温某超范围为张某的汽车进行修理,并更换了部分零件,为该车着火埋下隐患。由于该车着火发生在温某对其进行修理后,而温某未能对此着火事件与自己修车无关提供相应的反证,故二被告应对该车着火及基本无法使用承担赔偿责任。温某系董某雇用人员,其为张某修车行为应视为其所在汽车修理部的职务行为,即应由该经营部经营者董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孙启明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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