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窗饰物超长,警告即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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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5:3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一驾驶员被处罚款50元告交警,法院认为违法行为影响轻微不应动辄罚款判交警败诉 本报讯记者梁克毅、通讯员何倩丽报道:侯某因在轿车前挡风玻璃悬挂“超长”饰物,被广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侯某认为处罚于法无据诉至法院。广东首例“车窗饰物案”日前由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变更罚款为警告,交警在5日内返还侯某50元。去年12月13日,原告驾车行经广州市北环高速公路广氮收费站时,执勤民
处罚“车窗饰物”相关法规尚未出台 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但对“怎样才算妨碍视线”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罚标准全国各地也不尽相同。本案原告侯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使得“交警部门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今年6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确定了具体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其中,第七章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第五十八条规定:在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警告或100元罚款。但是,《条例(草案)》目前正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尚未获得最后通过。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从这个角度来看,广州交警对侯某作出的罚款处罚确实于法无据。(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