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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窗饰物超长,警告即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5:30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一驾驶员被处罚款50元告交警,法院认为违法行为影响轻微不应动辄罚款判交警败诉

  本报讯记者梁克毅、通讯员何倩丽报道:侯某因在轿车前挡风玻璃悬挂“超长”饰物,被广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侯某认为处罚于法无据诉至法院。广东首例“车窗饰物案”日前由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变更罚款为警告,交警在5日内返还侯某50元。去年12月13日,原告驾车行经广州市北环高速公路广氮收费站时,执勤民
警发现其驾驶室后视镜上悬挂有一串长达36.5cm的“中国结”饰物,下摆超过中控台的出风口。民警拦下车辆后告知原告这一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有关法规对原告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原告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后,于同年12月21日交纳了罚款。之后,原告认为该处罚行为于法无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机动车前窗后视镜上悬挂了长度超过该车中控台出风口的物品,影响驾驶员的视线或注意力,被告认定原告违反交通法规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是,原告的行为对道路通行影响轻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其中警告处罚是针对轻微的违法行为而设定的一种较普遍的法律责任方式。应以警告方式予以纠正的不应动辄进行罚款。此外,被告对为何适用罚款而不用警告、原告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严重、是否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等,既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未进行合理说明。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显失公正,应予变更。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处罚“车窗饰物”相关法规尚未出台

  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但对“怎样才算妨碍视线”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罚标准全国各地也不尽相同。本案原告侯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使得“交警部门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今年6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确定了具体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其中,第七章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第五十八条规定:在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警告或100元罚款。但是,《条例(草案)》目前正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尚未获得最后通过。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从这个角度来看,广州交警对侯某作出的罚款处罚确实于法无据。(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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