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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电局一职工自建房屋引出政府土地确权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7:05 宁夏日报

  提起自己的房子,花甲之年的邵玉英满腹委屈。7月11日,她告诉记者,她栖身20余年的房子被拆了,但没有得到任何安置补偿。原因是这块地拥有2个“主人”。30年前自建房屋3间

  30多年前,邵玉英的丈夫从部队转业到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以下简称水电局)工作,由于单位住房紧张,他家没有分到住房。于是,邵的丈夫征得原红花乡民乐一队村民的同
意,在该村的集体土地上自建了3间60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与其单位家属楼毗邻。

  丈夫病故后,邵玉英将3间房屋出售后引来官司,法院判她的房屋是违章建筑,且买卖行为无效。邵玉英便于1998年5月,向原银川市郊区红花乡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发证,该部门给她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宅)和宅基地证。拆迁补偿引出一地俩“主”

  1998年10月,水电局委托拆迁公司将邵的3间房屋强行拆除。

  1999年1月,拆迁公司给水电局返还了27套住房,其中包括邵的一套。但在分配住房时,单位拿出1994年办理的土地登记手续,认定邵的房屋用地早已划给水电局使用,且她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邵玉英将水电局和拆迁公司起诉到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要求返还住房。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所占地,原被告双方均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应该由人民政府确权处理,故驳回了邵的请求。

  判决生效后,邵玉英多次找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给予确权,但2年多来她没有拿到土地确权决定书。土地部门:无法确权

  7月12日,记者就确权问题采访了银川市土地规划局一负责人,他告诉记者,他们无法给予确权,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邵玉英是城镇居民,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宅),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她虽取得了土地使用证,但土地部门没有底档,这说明她办理证件的程序不合法;三是《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这说明给邵发证的单位不具备发证资格。因此,邵玉英虽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的合法形式,但是由于违法操作,该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律师:证件在没撤消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此土地使用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记者采访了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华。秦律师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在颁发证件时就应该留有底档,老百姓持盖有政府职能部门印章的土地证,就表明他合法取得了权利,至于没有底档或档案丢失,都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当事人手中不可能有底档。因此,在合法的证件没有撤消前,不能因为程序不合法,就认定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做会降低政府公信力。(本报记者贾红霞)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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