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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一职工8年期待工伤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7:18 宁夏日报

  上班期间突发疾病

  1996年1月13日晚,在宁夏美洁纸业有限公司工作了6年的谷艳,上班期间突然呕血晕倒在车间。谷艳被急送到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后转至北京某医院,被确诊为“布—加氏综合症”,并施行了“人工血管搭桥术”,病情得到控制。

  2000年6月,谷艳再次呕血,家人将其送至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并进行了“脾切术,血管分流术”。截至目前,谷艳的病情一直处于忽好忽坏的状态,靠药物控制病情。根据医院要求,她每半年要到北京复查一次。

  近日,谷艳的母亲对记者说,女儿突发疾病是由于在公司长年加班加点,工作紧张所致。家人为了给谷艳治病,已先后花去了40多万元。如今9年过去了,为了使女儿得到工伤待遇,法院先后作出9次判决,但结果一直难以如愿。自治区劳动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

  1998年3月,谷艳向贺兰县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年后,贺兰县劳动局作出“鉴定为8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

  谷艳认为贺兰县劳动局作出的这一结论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向贺兰县劳动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1年9月6日,贺兰县劳动局再次作出“谷艳非因工伤残,不构成工伤”结论。

  谷艳仍不服,向银川市劳动局提出了复议申请。2001年12月,银川市劳动局作出认定结果:“谷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属5级伤残,不构成工伤。”

  就这样,从2001年9月到2002年9月,贺兰县、银川市两级劳动行政机关均认定谷艳不属于工伤。

  谷艳及家人又向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2003年1月,该委员会作出鉴定:谷艳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属于2级伤残。

  在此期间,谷艳同时向贺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2002年3月至11月,贺兰县法院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次作出裁定、判决,认为贺兰县劳动局作出的《谷艳同志工伤界定的结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撤销贺兰县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结论的文件,并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但贺兰县劳动行政机关对谷艳是否构成工伤未重新进行确认。

  2003年3月,谷艳向贺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委托贺兰县劳动局对谷艳是否构成工伤予以认定。但2个月后,仲裁委把已被贺兰县法院撤销的《关于谷艳同志发病一事的认定》的结论作为依据,再次认定谷艳不构成工伤。

  同年8月,谷艳再次向贺兰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贺兰县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给自己以工伤待遇。贺兰县法院以该争议不属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谷艳的请求。

  谷艳上诉至银川市中级法院,同年10月,银川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贺兰县法院的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4年4月,贺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无权认定工伤为由,再次驳回谷艳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次性补偿25万多元

  对于贺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谷艳表示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银川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谷艳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应当享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休息等劳保待遇。

  2004年9月,银川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由宁夏美洁纸业公司支付谷艳一次性补偿金、医疗费、重病医疗补助费共计25万余元。

  事发8年之后,谷艳终于获得了一定的补偿。但是工伤问题一直得不到认定。那么,谷艳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近日,记者采访了贺兰县劳动局。据一位负责人介绍,谷艳是1996年发病,不适用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1996年国家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认定为工伤,但谷艳第一次抢救治疗后,经鉴定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以不能构成工伤。律师观点:谷艳应享受工伤待遇

  贺兰县某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谷艳发病是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区域内,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后,一直未愈,又转院到北京某医院确诊并进行手术,此后病情出现好转,应该理解为一次性抢救治疗。2003年1月,经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属于2级伤残,在此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工伤。(本报记者韩强贾红霞)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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