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使用手机作弊被开除 状告教委处理不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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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00:28 华夏时报 | |||||||||
本报通讯员郭京霞报道 昨天下午,北京市一中院在审理一起北京市教委当被告的教育行政案件中,迎来了110余名旁听者,他们是来自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学员。 刘某是北京某大学2001级本科学生,其就读期间曾因考试作弊被学校记过处分,取消学位。
2004年6月30日下午,刘某在期终考试中,将处于开机状态的手机带入考场,并放在课桌抽屉中,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该手机,并在手机中发现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短信。监考老师随即填写了《考场记录》并认定其作弊后将其请出考场。后学校勒令刘某退学。 2004年12月,刘某向市教委提出申诉。 2005年1月市教委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维持了学校的处分决定。刘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市教委的申诉处理决定。刘某又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教委有权受理学生申诉请求。市教委在查明事实后,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一中院同时指出,学校向学生公布的《处分条例》程序也有不当。 终审判决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审判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