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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安群殴店员致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3:32 今晚报

  本报讯一电器城保安以店员迟到为由将对方推出店门,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其他三名保安见状不仅未加阻拦,反而一齐上前协助殴打该店员。事发后,气愤万分的店员为讨回公道,一纸诉状将四名保安及所在电器城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河东区法院经审理,日前判令被告电器城赔偿该店员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6300余元,被告四名保安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杨某诉称,他是本市一家电器城的驻店销售人员,被告杜某、李某、韩某、江某系该电器城从事保安工作的雇员。今年1月13日上午,杨某到该电器城上班,杜某在履行单位交付的考勤工作中,认为杨某迟到,没收了杨某的工作牌。然而根据打卡机显示的时间,杨某并未迟到,此时,杜某不容分说地将杨某推出店外,双方发生肢体接触。韩某见状,上前将杨某按倒,杜某、李某、韩某、江某合伙对杨某拳打脚踢。杨某起来后,又被四人打倒在地,致头部出血,杜某等人见势不妙立即返回店内关闭大门。在场群众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呼叫120急救中心,将杨某送至医院救治。当月14日,被告杜某、李某、韩某、江某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后经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证实杨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杨某认为,被告杜某、李某、韩某、江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益并造成较重的人身伤害结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电器城及杜某等四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计1.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电器城辩称,杨某诉状中称被告杜某根据单位的制度收取员工的工作牌一节不属实,单位没有这个制度,杜某对杨某拳打脚踢一节不是职务行为。此外,杨某所述四员工对其拳打脚踢和用砖头砸一节不是事实,因此不同意杨某诉讼请求。

  被告杜某针对杨某所述情况辩称,他没有粗暴地打杨某,是杨某先拿砖头砸的他,只是拉杨某的时候杨某自己有一些挫伤,派出所对当时的情况都有详细记录,公安机关对杜某等四人已经处以1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现不同意杨某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韩某、江某亦表示,事实与杜某陈述一致,杨某颠倒了事实,不同意赔偿杨某的任何经济损失。

  经开庭审理及综合评议,法院认为,被告杜某、李某、韩某、江某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与杨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这一点从四被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目击证人的证言足以能够证明。四被告对自己提出的反驳杨某的事实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身为商场的保安人员,四被告的不法行为是恶劣的,对此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电器城与被告杜某、李某、韩某、江某系雇佣关系,且该四被告是从事雇主授权的保安工作,四名雇员系故意造成杨某侵害的,故依法应由被告电器城与杜某等四被告对杨某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孙启明王琪 邵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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