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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移交劳动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3:32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郑妍通讯员晁振源)昨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落实政府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历年拖欠的任务完成后,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的要求,近日,市建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投诉管理的通知》。从本月起,农民工投诉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将由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劳动监察部门将严查相关企业。今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将被
限制招投标、进津备案等。本月起农民工投诉管理调整

  据介绍,《通知》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投诉问题,由市、区(县)清欠办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查处。对农民工投诉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建设管理部门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拖欠工资企业将被限制招投标

  《通知》还要求,在受理拖欠工资问题投诉时,劳动部门要将企业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落实月工资支付制度作为检查内容。凡涉及到用工单位为无资质队伍、进津企业未经备案,或雇用包工头带队伍施工的应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对企业依法查处。

  市、区(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将建立联席会议协调制度。凡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可建议建设管理部门对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采取限制招投标、进津备案等措施。

  《通知》强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卡和“月支付季结算”制度的检查力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必须备有雇佣农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伤保险交费凭证和经过农民工本人签字的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对农民工投诉中属于工程款拖欠问题的,仍由市、区县两级清欠办负责受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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