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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韩培训惹争议 5名大学生状告LG公司用工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6:43 龙虎网

  【龙虎网讯】5位名牌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应聘到一家外资企业,并获得了到韩国培训半年的机会。然而培训归国后,毕业生们纷纷提出了辞职申请,并声称当初和公司签下的培训合同是一场骗局。前天上午,南京栖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

  辞职风波

  小孙、小洪、小昌等5位20多岁的年轻人,2年前分别毕业于南京3所著名高校,并同时应聘进入LG(南京)等离子有限公司。2003年7月前后,5人与LG公司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后,便被送往韩国培训。

  然而,培训归国后,5位年轻人先后以无法与外籍老板沟通、无法适应公司为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公司则在同意他们辞职的同时,拿出当初签订的培训合同,要求5人支付6万至10万元不等的培训费。5位年轻人一起“喊冤”不肯付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LG公司便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因对“该向LG公司支付培训费”的仲裁结果不服,5位年轻人于今年4月向南京栖霞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不仅不用向公司支付培训费,还要公司支付克扣自己的加班费。

  培训费是否过高?

  去韩国培训半年培训费高达10万元,而在汉城读一年研究生的全部费用也不过5万元?这让5位年轻人觉得不能接受。

  按照LG公司代理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大学生们在韩期间的培训费是按照每天50美元标准计算的,外加每天30美元的生活费。但大学生的代理人拿出一份学生在韩培训的工作笔记说:“学生们一到韩国就因非典影响被隔离十多天,什么培训内容也没有;笔记上记载2003年7月7日那天的日程是唱歌、鼓掌、搭积木等。不知道这些长达几个星期的所谓培训是不是也要按照每天50美元的标准来收费?”

  对此,LG公司的代理人说:“所有的跨国公司都很注重对员工的培训,这包括技术和人文多方面的培训。对方代理人刚才宣读的,其实是磨拉训练的内容,旨在让员工意识到团队精神的重要。在培训初期做此训练是很正常的,符合培训的程序。”

  至于大学生们拿培训费和在汉城读研究生费用做的比较,LG公司代理人作出的解释是:“他们在韩国LG公司总部学习的是世界顶级技术的研发和生产技术,这和普通的学校教育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况且,他们受训期间住的是高级酒店,这也是普通的中国留学生的生活标准无法相提并论的。”

  受训还是工作?

  LG公司代理人当庭说,5位年轻人在韩国都有老师授课,接受了非常正规、专业的技术培训。

  亲身接受过培训的年轻人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说,经历了非典被隔离、参加了几个星期的磨拉训练之后,他们便被分到了工厂,成为工人师傅的助手。因为语言不通,翻译水平有限,师傅们根本没有教过他们什么。遇到师傅加班,他们也必须加班,经常干搬运工的活。原告们认为,在韩国的半年时间,除了了解了LG公司的企业文化,自己根本没有学到什么东西,在韩国的“培训”更像是在参加工作。

  LG公司代理人则说,这种培训和在学校上课不同,培训是在工厂中进行,能让他们了解整个生产的过程,所以必须与工厂的作息保持一致。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安排都是由韩国总部统一进行的,南京公司并不清楚,但5个年轻人都是在研发部门培训,肯定没让他们参与工厂具体的生产。

  培训合同有无“陷阱”?

  按照培训合同规定,员工在接受公司的培训后,应按培训费用的多少追加劳动合同的期限,培训费达到10万元时,追加期限为5年。如果乙方想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就得赔偿培训费。

  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培训费赔偿条款其实是限制大学生择业权的陷阱”,因为根据培训合同的两种赔偿计算标准,不管合同有没有到期,想离职都要支付全额的培训费,这是显失公平的。

  对此,LG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公司没有采取任何胁迫、欺诈的手段逼5位年轻人签订合同,他们也没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现在既然原告违约,就应该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结果

  因双方都有接受调解的意愿,法院前天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专家:服务期可约定延长

  庭审结束后,记者见到了曾经赴韩培训,如今已经离开LG公司另谋职业的小洪。在小洪看来,10万元的赔偿明显过高,自己无法接受。此外,对于公司在劳动合同外增加服务期限的做法她也表示无法理解。

  但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服务期的约定是否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专家的解释是,择业自由属于劳动者的人身权范畴,任何人或单位都不能干涉。劳动者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辞职申请,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可以不遵守和单位的约定,违约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还指出,对于培训费到底是多少,这是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的问题,并且不能仅凭单位口头说说,一定要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费用。

  作者:毛蕾

  (来源:金陵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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