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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意外伤害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9:15 新民晚报

  法院判决提醒人们:不是所有工作时伤害都为工伤

  吃下单位食堂盒饭引起食物中毒,算不算工伤?出租车司机把汽车送去维修,回家途中遇到车祸,这算不算工伤?两个原告不服有关部门对自己是否工伤的认定而告上法庭。

  虹口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并对这两起行政诉讼案进行了判决。

  食物中毒 法院不认定工伤

  案件简介年过六旬的赵先生是某集团的回聘职工。1998年他在食用了集团食堂提供的盒饭后,引发食物中毒导致慢性间质性肾炎、肾功能衰竭。2004年,赵先生向虹口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区社保局认为赵先生的食物中毒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赵先生不服,今年1月将社保局诉至虹口区法院。

  赵先生的诉讼理由是认为其食物中毒发生在集团食堂提供的职工午餐后,应当认定为工伤。社保局则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所以食物中毒不属于工伤。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造成工伤的意外伤害应当是与生产工作直接有关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引起的急性中毒,所以本案中的食物中毒不属于工伤,法院维持社保局的认定结论。

  下班回家 遇车祸可视工伤

  案件简介卞先生为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02年底卞先生的出租车发生故障将车送去维修站修理,在维修过程中,卞先生与维修站对车辆的维修产生不同意见,所以将出租车暂时停放在维修站,之后步行回家。谁知回家途中,卞先生在周家嘴路、海伦路路口被车撞倒,经诊断为右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造成九级伤残。

  此后,卞先生向虹口区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审查后认定,在卞先生把出租车送到维修站修理后,即可视为下班。所以卞先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无本人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这一工伤认定,卞先生所在的出租汽车公司不服提起复议,后又诉至法院,将区社保局推上被告席。

  下班时间的认定无疑成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出租车公司的观点是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从公司电脑反映出在卞先生发生车祸期间,出租车处于休息状态,由此认定这段时间是卞先生休息时间,不是下班时间。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作为一个出租车驾驶员,卞先生有责任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所以卞先生从维修站回家应视作下班。法院认为区社保局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以维持这一工伤认定。

  本报记者袁玮通讯员赵佳

  法官点评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要有进行工伤认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但认定,需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是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都归为工伤。对单位而言,则应尽力消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劳动者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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