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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鳄鱼”二审“翻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9:15 新民晚报

  法院同时驳回新加坡“鳄鱼”起诉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鳄鱼”著作权侵权案又有新说法。日前,市高院终审裁定,本在一审胜出的新加坡“鳄鱼”被驳回,法国“鳄鱼”翻身成为最后的赢家。

  2003年年底,陈贤进、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诉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
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在上海开庭审理。当时新加坡鳄鱼指出,1951年,由陈贤进创作的手写艺术体英文单词“Crocodile”和一条鳄鱼图案组成的图文作品被新加坡主管部门核准为注册商标,之后,该鳄鱼商标排他许可给新加坡鳄鱼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然而,1995年法国拉科斯特公司也将一份由“Crocodile”和鳄鱼组成的图案向有关部门申请成为注册商标,两个图案十分相似,为此新加坡“鳄鱼”要求法院判定法国“鳄鱼”著作权侵权。此案新加坡鳄鱼胜诉,但法国鳄鱼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以他人使用其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初审公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宜受理。二审法院由此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同时驳回陈贤进及新加坡“鳄鱼”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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