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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生训练器材上骨折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6000多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2:2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学校虽然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但学生小丹还是在课间休息时在训练器材上不慎骨折。记者昨天获悉,怀柔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丹共计6375元。

  2004年11月12日下午4点20分,8岁的怀柔某小学学生小丹想在课间休息时,去学校院内跳高训练器材上玩耍,结果一不小心,她的右大腿滑进铁架中间致右股股踝骨折。当天小丹被送到了医院治疗。出院后小丹又病休了3个多月,在此期间她的妈妈一直精心护理着她。

  由于一直不能和学校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小丹的父母将该小学告上了法庭,索赔4万多元。

  庭审中,成为被告的小学校提出了自己辩解意见。他们认为,小丹在课间休息时到训练器材上玩耍是学校不允许的。该器材使用时需放垫子,小丹作为年满8岁的学生应有相应认知能力,学校没有过错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学校虽履行了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的义务,发生伤害事故的跳高器材本身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但学校将该器材置于学校院内,没有专人看管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学校应考虑到校内相当数量的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认知和控制能力,所以对于小丹的损害,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小丹的父母和学校都表示可以接受。据悉,目前,学校已经主动赔偿了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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