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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遥之女状告母亲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3:37 新京报

  称母亲与出版社签订《路遥全集》出版合同侵犯自己著作权,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著名作家路遥之女路茗茗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广州出版社、太白文艺出版社和其母亲林达告上法庭。北京市一中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路茗茗的诉讼请求。

  路茗茗:母亲不代表我的意愿

  2004年8月,路茗茗在北京看到广州出版社出版的路遥所著《平凡的世界》一书。路茗茗认为,出版方未经她许可擅自出版该书,构成了对她著作权的侵犯,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定林达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的《路遥全集》图书出版合同及补充合同、太白文艺出版社与广州出版社签订的关于联合出版《路遥全集》的协议无效。

  路茗茗认为,路遥生前作品的著作权由其本人及其母亲林达依法继承,林达在其未成年时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路遥全集》图书出版合同,属林达个人意思表示,并不代表路茗茗本人的意愿。

  法院:出版合同有效

  两家出版社则认为,太白文艺出版社与林达签订合同时,路茗茗尚未成年,其权利由母亲林达行使法定代理权,路茗茗对此完全知晓。广州出版社及太白文艺出版社经著作权人授权并依法签订相关合同,取得《路遥全集》的使用权,其出版行为不侵犯路茗茗使用权及获酬权。

  路茗茗之母林达表示,其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合同,仅将自己拥有的权利授予对方,并未征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太白文艺出版社未征得路茗茗的同意,擅自与广州出版社联合出版《路遥全集》,后果应由太白文艺出版社和广州出版社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林达及路茗茗作为路遥的妻子和女儿,共同享有路遥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财产权利。在路茗茗未满18岁的情况下,林达作为法定监护人,在不损害路茗茗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处理路茗茗享有的路遥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林达出于对共有财产权益增值的主观目的,与太白文艺出版社于1997年6月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内容未侵犯路茗茗所享有的路遥作品著作权中的共有财产权利,且该合同的履行在客观结果上对路茗茗是有利的。因此,法院确认合同有效。路茗茗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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