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村民告公安不作为败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7:23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浩文实习生翟大顺)认为自己一亩多玉米被他人故意损毁,报警后公安机关认为是民事纠纷未受理,长安区一名55岁的村民状告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要求法院确认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不作为成立。7月14日,西安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该村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郭新忠是长安区鸣犊镇某村村民。2003年,他在其弟转包李某的三亩二分地里种了晚
2003年9月19日,公安长安分局作出第931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郭新忠殴打他人为由,给予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未对郭新忠玉米被毁一事作出处理。郭新忠多次要求处理,长安分局鸣犊派出所口头答复,此案属于民事纠纷案,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处理,郭新忠以长安分局鸣犊派出所行政不作为向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公安长安分局认为,事发后公安机关曾口头告知郭新忠玉米苗被犁之事属于民事纠纷案件,2005年元月郭新忠再次要求处理其玉米苗被犁之事时,派出所告知其不属公安机关受案范围。李某犁玉米苗这件事是承包地转包引起的纠纷,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程序规定,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 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此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审理结束后,郭新忠仍表示不服,称其将要求对此案再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