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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了人家3万 操盘老手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7:56 成都日报

  (锦法记者朱光泽何海洋)听说炒股老手范某厉害,在成都开饭馆的严某带着5万余元积蓄找到了范某。双方协议约定,严某提供资金,赚了分钱;如亏损,金额由范某补足。可在一年时间里,范某亏掉了3万余元。严某在找范某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其告上了法庭。昨日下午,这起成都市首起涉及委托炒股中的“保底条款”案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人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成为庭审双方争论的焦点。

  事件回放:老手股市败北

  今年5月,正当家住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45岁的严某在股市上一筹莫展的时候,知情人暗地里告诉她有位“操盘高手”可以帮她一路攀红,严某找到了这位“操盘高手”范某。

  经协商,两人于去年4月27日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严某委托范某炒股,严某共持本金5万余元,由范某自主选股,收益按6∶4分成,每个季度结算一次,如发生亏损,由范某补足本金,合作期一年。然而,今年4月29日经严某清算,不但没有盈利,反而亏损3万余元。在要求范某补足本金无果的情况下,严某一纸诉状将范某告上了法庭。

  范某告诉记者,他今年已60多岁,从1997年开始炒股,也赚过不少钱。他把这次失利归结为“行情不好,谁都预料不到”。

  争论焦点:协议是否有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人认为,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由于范某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范某是有过错的,更是一种违约行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被告范某应当把亏损的3万余元本金支付给原告严某。

  被告范某与其代理人认为,在协议中约定严某只享受盈利不承担亏损,所有风险均转嫁给范某一个人承受,该条约虽然是范某自愿签订,但是约定属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根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答,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无效。

  就此,原告方反驳认为,双方不是联营关系,只是普通的代理关系,协议中双方对利益进行了分成,所以这只是有偿的代理合同。

  因双方分歧较大,都不愿意调解,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最后宣布择日宣判。

  律师点穴

  此“保底”非彼“保底”

  到底严某与范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绿玖律师。

  李律师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目前法院审理委托理财纠纷一般是参照“私相借贷纠纷”处理的,我国向来禁止私相借贷,因而多数法院都将委托理财的“保底条款”认定为无效。在法庭上,只有现行法律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确定合同是无效的,而目前惟一能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所作的司法解释,但是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无效能不能适用于委托理财中的“保底”,这是值得商榷的。(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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