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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圈里人”明知故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8:36 沈阳今报

  记者王鹏

  今报讯“就法理解释而言,非法集资者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巨额资金,而参与者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沈阳建筑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吴访非一语揭示了非法集资参与者的投资意识。非法集资:就是骗

  面对记者,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张春华开始并不承认自己是骗人,他一个劲儿地告诉记者,自己什么也不知道。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2003年11月王文阁、张春华、王有春合谋研究后,于当年12月在通辽成立了“通辽群星养殖基地”,张春华任法人代表。公司成立后开始了大肆“圈钱”,2004年5月初,因王文阁与张春华在用款上产生矛盾,张春华离开“通辽群星乳业有限公司”,另起炉灶以同样的模式自己“组盘”开始了新一轮的非法集资(已被警方另案处理)。

  对于离开“群星”的原因,张春华说是自己发现了公司在进行非法集资骗钱,因此“愤然”离开。当记者问其为何以同样方式继续经营时,他一时语塞,最后告诉记者“我就是骗!”“追腥族”:跟着跑

  采访过程中,记者得知沈城已经查处和正在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有一批“圈里人”。“如果说几年前有人不懂得如何分辨非法集资还说得过去,那么现在再说自己上当受骗的就不太可信了。”一位经侦民警笑着说出了自己的体会。从经侦部门的材料上看,一些人名反复出现在各个非法集资案件中,而且都以“受骗群众”和“被害者”身份出现,他们时刻追随着“非法集资”的脚步,听说哪里“起盘”了,立刻就蜂拥而至,将大笔资金投入进去。“(相关部门)查处早了,我的钱能保住;要是查处晚了,我还能赚着。”几乎所有的非法集资参与者都心知肚明地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副教授吴访非认为,非法集资案件中,无论集资者还是参与者,主观上都有过错。按照《合同法》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无效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集资者负主要责任,参与者负次要责任。政府:无赔偿义务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表示,对于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工作,采取风险自担原则。非法集资在集资长期得不到兑现,部分群众采取上访的行为是不理智的。

  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而取缔非法集资,是取缔机关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制止、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没有义务补偿参与者的损失。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广大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从而根除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责任人的剩余资产不够返还出资者的出资,只能就所剩余的资产在出资者之间按比例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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