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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地被损毁 状告派出所 中院终审判决 郭新忠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1:07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晓林)因自己一亩多的玉米地被他人故意损毁,55岁的长安区农民郭新忠报警后,却被告知公安机关不受理民事纠纷,郭新忠为此将鸣犊派出所告上法院。一审败诉后不服,又上诉到市中院。昨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理结束后,郭新忠称其不服,还将要求对此案再审。

  2003年,郭新忠在其弟转包李某的三亩二分地里种玉米,同年8月19日中午,李某雇别
人的拖拉机将郭新忠的玉米损毁近一亩,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打,致使李某受伤。2003年9月19日,公安长安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郭新忠殴打他人为由,给予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但未对玉米地被毁一事作出处理。因此,郭新忠以公安长安分局鸣犊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被驳回后,郭新忠不服,继而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但经过市中院审理,认为郭新忠与李某因承包地耕种事宜发生争执,此事涉及土地承包、转包问题,应属民事纠纷,非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郭新忠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郭新忠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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