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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意外受伤餐厅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1:49 乌鲁木齐晚报

  2004年10月11日,农一师二十团的老丁与朋友到一快餐店就餐时,店内几个食客突然发生打斗,混乱中老丁被打伤头部,花去医疗费920元,在此过程中该店未采取任何措施。此案诉至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决饭店老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老丁作为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被人打伤,经营者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进一步作出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旅馆、饭店等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由于经营者的过错,未尽到上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即构成侵权。最后需要补充的是,经营者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如果找到真正的侵害人,仍有权向其追偿,以补偿自己的损失。:(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刘颖成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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