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被告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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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2:4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重庆7月15日消息(记者 吴新伟 实习生黄罗恒)统一巧面馆“老坛酸菜牛肉面”侵权?昨日上午9点59分,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陈永祥和被告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成都统一),为一个以泡菜坛为图形和以“老坛子”为称号的文图组合商标对簿公堂。统一一再表示“侵权案根本不成立”。 原告律师李玉盛称,原告陈永祥于2003年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4年11月,
在今年的2月16日,原告就向成都统一提出异议;4月份,重庆奉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对成都统一的侵权产品予以扣留并罚款。“成都统一在5月份改变了‘老坛酸菜牛肉面’的内包装袋,取消了‘老坛子’商标的图形和文字。”李玉盛称。 被告表示“侵权案根本不成立。” 成都统一为证明“老坛酸菜”和泡酸菜老坛子的图形并非专用,而是广为人知的用法,特地从成都抱来一个泡酸菜的老坛子到庭作辩诉。成都统一的法律代言人称,他们使用老坛子和老坛子图形来标注巧面馆“老坛酸菜牛肉面”的风味调料包,仅是为了说明的需要,以向消费者传达商品的信息。而且由于老坛酸菜和泡酸菜的老坛子是民间公认的,因此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成都统一的这一陈述,原告的律师李玉盛称,酸菜和酸菜坛子广为人知的说法,根本与本案所涉及的商标侵权案无关,故无需就此问题进行争辩。被告表示,公司在该商标注册前就已使用相关的图形和文字了,而且风味调料包只是方便面的“零件”,根本不是独立产品,且方便面与酸菜根本就是不同产品。两种不同的产品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陈注册的商标并不是驰名商标。 昨日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审判长征询双方是否愿意庭下和解。原告表示愿意,但被告拒绝。审判长称,法院将在认真审核双方证词和证据后作出公正判决。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李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