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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抵押孩子的财产,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5: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母亲作为监护人可起诉前夫担责或变更扶养

  读者张女士来电咨询:我前年与丈夫经协议后离婚,离婚时考虑到九岁有残疾的儿子今后生活需要,将我们原有一套住房和部分财产归儿子所有,儿子由前夫抚养,我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上星期,我去探望儿子时得知,前夫为了做生意筹措资金的需要,将属于儿子所有的这套住房抵押给了他人。我向他提出不同意见,他说他是儿子的抚养人,这是他的
权利,别人不能干涉。不知前夫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从事法律工作的闻哲认为,张女士的前夫不能随意用这套房子作抵押物,这是一种直接侵害儿子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侵害张女士对儿子行使监护权利的一种不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夫妻双方离婚后仍然都是子女的合法监护人,都有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和权利。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哪一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拥有监护权,监护人必须完成自己的监护职责,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能随意侵犯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不能以履行监护职责而谋取任何利益。不是从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利益方面考虑随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抚养子女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是不能以此义务而去换取处分财产的权利。另外从《担保法》的规定来看,张女士的前夫将这套他不具有所有权的房子作为抵押物也是一种无效抵押行为。对前夫的这种行为,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有关规定,要求前夫立即给予纠正,如果他不予纠正,张女士作为儿子的合法监护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前夫承担责任或者变更对儿子的抚养关系。·杨正·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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