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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结婚日期到底哪个是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5:28 新民晚报

  在一起房屋纠纷案中,民政部门为当事人出具的结婚日期竟有3个,这给法庭断案带来了难题——3个结婚日期到底哪个是真?

  儿子去世后,婆婆未经儿媳同意就将房屋转让给了其他子女,由此引发了婆媳之间的房屋纠纷。但法院发现,对于儿子与儿媳的结婚登记日期,民政部门先后出具了3份不同的证明。

  究竟哪个才是真实的结婚时间?搞清这个问题,成了审理案件的关键。

  丈夫病故房产起纠纷

  钱女士的丈夫于1992年病故,家里的楼房及3间小屋一直没有分割。2004年2月27日,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婆婆金女士等分割上述房屋。但婆婆拿出了其已将所争房屋于2002年3月出售给其他子女的《出售农村旧房屋协议书》。

  钱女士认为,上述出售协议未经其本人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该出售协议无效。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钱女士的诉讼请求。在上诉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钱女士和丈夫的结婚登记时间产生了争议。

  民政部门3份不同证明

  婆婆金女士上诉称,民政部门对钱女士和儿子的结婚登记日期分别出具了三份证明,分别为1985年5月28日、1984年5月28日和1983年2月28日。所争房屋是由金女士和丈夫老夫妇俩出资建造的,建房时钱女士和儿子尚未登记结婚。因此,钱女士对该房没有任何权利,出售协议应为合法有效。

  对此,钱女士则辩称,房屋是在婚后与其丈夫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虽然她在结婚时到民政部门曾经进行了婚姻登记,但由于后来结婚证遗失,一时难以确定确切的结婚时间,加上自己家庭生活存在诸多的不幸,才形成了3次不同登记时间的证明。真实的结婚登记时间应为1983年2月28日。

  户口登记成了关键证据

  案件审理中,派出所出具证明,钱女士的户口于1984年2月22日迁到丈夫家中。在钱女士家庭户口登记表中注明,钱女士注销户口的日期也是1984年2月22日,原因是婚姻。而丈夫家的户口登记簿也注明钱女士的户口于1984年2月22日迁入。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钱女士是否对1984年建造的讼争房屋享有权利,而钱女士与丈夫的结婚时间是此案关键。根据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钱女士应当在户口迁移之前已经结婚,故对1984年5月28日和1985年5月28日的结婚登记日期予以排除,确认钱女士与丈夫的结婚登记日为1983年2月28日。

  因此,所争房屋是在钱女士与丈夫婚姻期间与公婆共同建造的,应当认定钱女士对该房享有相应的权利。婆婆金女士未经钱女士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其他子女,侵犯了钱女士的合法权益。所争《出售农村旧房屋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

  本报记者宋宁华 通讯员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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