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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包的哥索要失主千元劳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09:16 重庆晚报

  本报讯日前,市民陈先生在永川一出租车上掉了钱包,当事的哥打来电话称:钱包可送回,但要1000元“劳务费”,包里钱没收,只还证件。陈先生报警后,成功协助警方将送钱包的一中间人抓获。

  本月10日晚10时,陈先生在永川城内打的时,不慎将钱包遗失车内,包内有现金900多元,及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名片等各种证件。半小时后,一陌生男子打来电话:“拿
1000块钱来取。”陈立即向永川市刑警队报案。

  当晚,该男子先后给陈打来四次电话,约好在一偏巷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陈等了几个小时,对方未如约出现。

  第二天,陈通过电信部门查到其来电区域,顺街逐家查访,确定对方使用的是两个公用电话亭,打电话的是两个男子。根据陈的调查,警方分析参与者不只当事司机一人。

  12日晚11时,该男子用手机再次打来电话,约陈当晚12时在一迪吧内碰头。永川市刑警队和出管办民警闻讯陪陈前往“交易”。当陌生男子从陈手上拿钱瞬间,刑警们一拥而上将其抓获。经审问,该男子声称受一罗姓出租车司机之托来取钱。

  因涉案金额较少,够不上刑事处罚,警方让该男子通知罗某将非法所得全部退出。罗竟答复:钱已输光,同时拒绝露面。

  目前,警方正对此案作进一步调查。

  (记者 范永松 见习记者 张凌雪 姚波)律师说法

  出租车司机罗某拾得钱包后“狮子大张口”,不但索要千元劳务费,且拒不归还遗失物,资深律师李女士认为,根据《物权法》(草案)第114条规定,罗已涉嫌违法。

  该条款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20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至于拾物报酬,草案第117条也有规定:如拾得人主动归还,“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当然,如果权利人没悬赏或没同意给付报酬,拾得人也要归还遗失物。如被动归还,即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所有权人、遗失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让拾得人退回不当得利,同时拾得人将“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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